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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违规养犬行为的通告  

  

近年来,县城养犬数量剧增,犬只伤人,扰民和环境污染时有发生,城市养犬不仅威胁到公众的安全和健康,也成为社会管理不和谐的突出问题。为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倡导市民文明、科学、规范养犬,防止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发生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决定2006111日起重点在县城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违规养犬行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加强城市养犬的登记、办证管理。凡需在县城范围内养犬的,持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、申养人所在社区(村)证明和所辖街道审核意见及《犬类免疫证》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申领《养犬许可证》和犬牌。其中烈性犬、大型犬须提供所辖公安派出所审核意见。

二、加强对有证犬的管理。集中整治:不束犬链、不按规定允许时间遛犬;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园、学校、医院、市场等公共场所;不及时清理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;不按期验审和注射预防狂犬疫苗等不文明养犬行为。对违反规定的,暂扣犬只,并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犬只,吊销《养犬许可证》。

三、加大对流浪犬、疯狗、无证犬的捕杀力度。凡未取得

《养犬许可证》擅自养犬的,对所养犬一律予以捕杀,并对养犬人处以叁仟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  四、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    五、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侮辱,殴打执法

人员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 

举报电话:64638111

  

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
 

桐庐县公安局

 

桐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OO六年十一月七日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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