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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关于整治县城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通告  

   近年来,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,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,停车难,行车难,乱停车的问题日益突出,特别是城区车辆乱停乱放,不但妨碍了城市交通秩序,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,损坏了城市的文明形象。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和《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,全面提高市民和驾驶员的交通意识,根据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,自即日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、县交通警察大队、县公管所对县城区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进行综合整治,联合执法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,停放(除摩托车之外)。
二、城区内的机动车须就近停放在停车场内。需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,必须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排列有序,朝向一致停放,不得在停车泊位区域以外停放。
三、自行车、摩托车、人力三轮车等车辆,必须车头朝外,车尾向内,统一整齐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区域。
四、营运三轮车和双轮车等车辆不得停占人行道,不得堆放杂物。
五、机动车辆在县城主要道路上违反停放规定的,县交通警察大队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行联合执法,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三条和《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责令其立即驶离;机动车驾驶人不在或拒绝驶离的,处200元以下罚款,并拖移车辆。自行车、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违反停放规定的,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处以50元以下罚款,拒绝接受处罚的一律扣其非机动车。
六、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,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。对不服从管理和不接受处罚的,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。

桐 庐 县 交 通 警 察 大 队
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
桐庐县公路运输管理所
二○○五年五月十八日

     桐庐县城管办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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