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
    执法照片
    办事指南
    法规宣传资料
    公告或通告
   

   您的位置:首页 >>法规宣传资料 >> 无证养犬

    无证养犬  

   违反法律法规及处罚依据:
1、《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三条: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,禁止饲养鸡、鸭、鹅、羊、猪、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。因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,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。
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,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,逾期不处理的,予以没收。
2、〈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〉〉第七条、第十八条: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。
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,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,对单位养犬的,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养犬的,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     桐庐县城管办     

  该文章共被浏览 1022 次

  相关文章
· 占道作业     2005-07-19 12:49:50
· 占道设摊     2005-07-19 12:49:02
· 占道堆物     2005-07-19 12:48:32
· 违章停车     2005-07-19 12:46:15
·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    2005-07-19 12:45:51
· 牌匾破损(一)     2005-07-19 12:45:18
· 牌匾破损(二)     2005-07-19 12:44:59
· 乱吊乱挂     2005-07-19 12:44:31
· 乱倒建筑垃圾     2005-07-19 12:44:05
· 乱倒垃圾     2005-07-19 12:43:36



 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版权所有©
杭州海兴科技有限公司&技术支持